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鼓公(五鳳)行罰字〔2015〕第00170號
被處罰人 嚴**,男,45歲,身份證:*********,戶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路*號,現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路*號。
現查明 2015年6月17日22時許,嚴**伙同他人在鼓樓區**號樓一無名棋牌室內打“十三水”方式進行賭博,被我所民警當場抓獲。
以上事實有 1、當事人筆錄;2、其他人筆錄;3、現場照片;4、抓獲經過;5、其他 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 之規定,現決定 對嚴**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拘留所執行,時間從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28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到農業銀行繳納罰款。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樓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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