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鼓公(華大)行罰字〔2015〕第00144號
被處罰人 劉**,女,24歲,身份證:*********,戶籍地安徽省阜陽市**縣**鄉**村,現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鎮**村民房。
現查明2015年8月6日22時許,劉**在鼓樓區北**路**村無名按摩店內和到店內按摩的曾**進行賣淫嫖娼時,被我所民警當場抓獲。劉**構成賣淫。
以上事實有 1、當事人筆錄;2、證人證言;3、現場照片;4、抓獲經過;5、其他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之規定,現決定 對劉**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拘留所執行,時間從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12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樓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