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鼓公(溫泉)行罰字〔2015〕第00150號
被處罰人 楊*,男,26歲,身份證:*********,戶籍地江西省貴溪市**鄉**村**號,現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鎮租房。
現查明 2015年5月2日上午,民警到鼓樓區六一北路“我歌KTV”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發現現場負責人楊*雇傭無暫住證人員朱*。
以上事實有 1、當事人筆錄;2、檢查筆錄; 3、抓獲經過;4、其他 等證據證實。
根據 《暫住證申領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現決定 對楊*處以罰款貳佰元。
履行方式:即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福州米羅街分理處繳納罰款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福州市公安局或鼓樓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鼓樓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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