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公新(龍門)行罰決字〔2015〕第00094號
被處罰人 張**,女,43歲,身份證號碼352601***********4048,戶籍: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鎮**村**路**號,現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紅碳山煤電公司*樓**號,工作單位:不詳,違法經歷:其他。
現查明 龍巖順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2015年8月5日不按規定如實登記承修機動車(閩FLA***)信息,于2015年8月5日15時許被龍門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檢查工作中查獲。張**自2015年3月份以來至今在龍巖順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服務經理。
以上事實有 1、法人代表(被委托人售后服務經理)、錄入員、維修負責人筆錄;2、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3、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4 、維修估計派工單 等證據證實。
根據 《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理》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現決定對違法行為人張**處以罰款叁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繳納每日按被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超出罰款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公安局或新羅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新羅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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