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蕉公(八都)行字〔2015〕第00018號
被處罰人 李**,男,33歲,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01***********2518,戶籍: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鎮**村**號,現住: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鎮**村**號,工作單位:不詳,違法經歷:其他。
現查明2015年6月30日12時許,李**伙同黃**到八都鎮溪池村長潭自然村村民主任選舉點采用與八都鎮政府工作人員爭吵等方式破壞選舉秩序,同時黃**姜選舉使用的選舉箱1個及選民選票3張撕毀,導致選舉無法爭吵繼續進行。
以上事實有 1、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2、證人證言;3、物證;4、現場勘驗筆錄 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
現決定對李**處以罰款貳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銀行寧德分行繳納罰款。逾期繳納每日按被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超出罰款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寧德市公安局或寧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蕉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