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南公延(安豐)行字〔2015〕第00123號
被處罰人 王**,男,38歲,身份證號碼352101***********3018,籍貫福建省南平市,戶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鎮**村**號,現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鎮**村坎下,工作單位:務農,違法經歷:其他。
現查明 違法嫌疑人王**于2015年6月9日在延平區茫蕩鎮安豐筠竹村王**的雜物間內非法存儲煙花爆竹火柴炮20件,精品小煙花34件、手持飛毛腿煙花24件。
以上事實有 違法行為人王**的陳述材料,證人王**的陳述材料,抓獲經過,檢查筆錄,現場照片 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三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 對王**處以行政拘留十日,收繳物品手持飛毛腿煙花(三無產品)貳拾肆件,收繳物品精品小煙花(三無產品)叁拾肆件、收繳物品火柴炮(三無產品)貳十件。
履行方式:交南平市拘留所執行拘留,履行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19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南平市公安局或南平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延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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