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南公延(黃墩)行字〔2015〕第00084號
被處罰人 吳**,男,52歲,身份證號碼352101***********1832,籍貫福建省南平市,戶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路**號,現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路**號,工作單位:無,違法經歷:受過行政處罰。
現查明 2015年6月9日23時許,黃墩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延平區江濱北路***號文武汽車信息服務中心的老板吳**(男,19**年**月**日,戶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馬坑路**號,電話號碼:*********)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旅店業的許可證,在文武汽車信息服務中心開設旅館。
以上事實有 違法行為人吳**的筆錄,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現決定對違法行為人吳**處以罰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行南平分行繳納罰款。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南平市公安局或南平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延平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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