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莆公城(鳳凰山)字〔2015〕第00592號
被處罰人龍泉大酒店,單位地址:莆田市城廂區**街道**道***號,法人代表:黃**。
現查明2015年7月2日早上9時許,城廂區**街道**大道**號**酒店酒店負責人未執行住宿登記制度,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身份信息。
以上事實有 1、酒店負責人筆錄;2、前臺服務員筆錄;3、檢查筆錄;4、證人筆錄;5、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根據 《福建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之規定,現決定 對龍泉大酒店處以警告并處罰款叁仟元。
履行方式:收到本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到城廂區工商銀行繳納罰款。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莆田市公安局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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