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莆公城(龍橋)行字〔2015〕第00316號
被處罰人 小飛俠網吧,單位地址:莆田市城廂區龍橋市場旁,法人代表:宋**。
現查明 2015年7月2日18時許,城廂區龍橋街道小飛俠網吧負責兼管理人員魏**對網吧內的顧客黃**吸煙不予制止被公安機關查獲,魏**構成網吧內發現吸煙不制止。
以上事實有 1、魏**,黃**筆錄;2、檢查筆錄;3、檢查照片;4、其他 等證據證實。
根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現決定 對小飛俠網吧處以警告并處罰款叁仟元。
履行方式:收到本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到城廂區工商銀行繳納罰款。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莆田市公安局或城廂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城廂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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