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公(青陽)行罰字〔2015〕第00394號
被處罰人楊**,男,43歲,身份證:*********,戶籍地遼寧省阜新市**縣**鎮**村**號,現住址福建省晉江市**街道**公寓。
現查明2015年3月11日下午15時許,楊**在晉江市**街道**社區**廣場新華都超市商場內因瑣事與顧客劉**發生糾紛,后楊**手持菜刀威脅劉興春,被我公安民警查獲。
以上事實有1、當事人陳述;2、證人證言;3、工作說明;4、現場招嫖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現決定 對楊**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晉江市拘留所執行,2015年3月11日至14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泉州市公安局或晉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晉江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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