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石公(靈秀)行罰字〔2015〕第00404號
被處罰人雷**,女,25歲,身份證:*********,戶籍地貴州省銅仁地區松桃苗族自治縣**鎮**村**號,現住址福建省石獅市**鎮**村。
現查明2015年4月1日14時40分許,雷**在石獅市**鎮**路**號附近對王**拉客招嫖,后被我公安機關查獲。
以上事實有1、違法行為人供述;2、證人證言;3、工作說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 對雷**處于罰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到石獅市興業銀行繳納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泉州市公安局或石獅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石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石獅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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