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廈公思(蓮前)行字〔2015〕第00148號
被處罰人 陳**,男,19歲,身份證:*********,戶籍地四川省**市**縣**鄉**村**號,現住址福建省廈門市**區**村出租房。
現查明 2015年5月11日11時許,陳**在廈門市思明區**村**社**區**號盜竊了一個電動自行車電瓶,后在**路口被民警查獲,民警現場在陳**身上繳獲電動自行車電瓶一個。
以上事實有 1、當事人筆錄;2、證人證言; 3、到案經過;4、辨認筆錄和招嫖;4、現場筆錄5、其他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 對陳**處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廈門市第一拘留所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廈門市公安局或思明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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