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廈公思(蓮前)行字〔2015〕第00154號
被處罰人 饒**,女,33歲,身份證:*********,戶籍地湖北省咸寧市**市**村**號,現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出租房。
現查明 2015年5月27日上午6時許,我所民警在廈門市思明區**路**號巡邏時發現一名女子正在以言語方式拉客招嫖,被當場查獲
以上事實有 1、當事人筆錄;2、到案經過;3、其他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 對饒**處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廈門市第一收容教育所執行 ,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6月1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廈門市公安局或思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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