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三鋼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鋼(治安)行字〔2015〕第00025號
被處罰人 羅**,男,46歲,身份證號碼350402***********2010,籍貫福建省三明市,戶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綠巖新城***幢***室,現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村**幢**室,工作單位:三鋼煉鋼廠,違法經歷:其他。
現查明 2015年7月3日14時許,羅**在三鋼十二號門崗旁小區內宣傳欄處與吳**發生糾紛后返回梅列區群英二村**幢**室中取出一把砍刀前往事發處,途中返回將砍刀放回家中,經公安機關鑒定,羅**所持有的砍刀為管制刀具。
以上事實有 羅**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吳**、羅*鳴等證人的證言、管制刀具認定書 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 之規定,現決定 對羅**處以罰款貳佰元,收繳物品砍刀。
履行方式:收到本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到工商銀行三鋼支行繳納罰款。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三明市公安局或三明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明市公安局三鋼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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