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漳公薌(巷口)行字〔2015〕第00099號
被處罰人 葉**,男,37歲,身份證:*********,戶籍地福建省漳州市**縣**鎮**村**號,現住址福建省漳州市**縣**鎮**村**號。無違法犯罪經歷。
現查明 2015年4月26日16時30分許,巷口派出所民警接群眾舉報,在薌城區**村**號門口空地查獲四名賭博“六面豆”違法行為人葉*華、葉*清、葉**、陳*榮。。
以上事實有1、違法行為人供述;2、書證物證;3、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現決定 對葉**處于罰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罰款自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興業銀行漳州市各網點繳納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漳州市公安局或薌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薌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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