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漳公薌(巷口)行字〔2015〕第00048號
被處罰人 冉**,男,26歲,身份證:*********,戶籍地貴州省銅仁地區印江土家族瞄準自治縣**村**號,現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區***座*號。無違法犯罪經歷。
現查明2015年4月3日凌晨2時49分許,鄭**報稱其在薌城區**路***棟*室對面的浴室洗澡時被冉**偷窺,民警出警后查獲。
以上事實有 1、違法行為人供述;2、受害人陳述;3、抓獲經過 等證據證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現決定 對冉**處于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
履行方式:行政拘留由民警送至漳州市拘留所執行,罰款自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興業銀行漳州市各網點繳納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漳州市公安局或薌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薌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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